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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

    信息发布者:烟窝村
    2019-03-27 19:04:18   原创


    近几年,国家连续调整部分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,但很多人也不知道自己属不属于优抚对象。现针对优抚对象的界定,作一个详细的解答。



    1、伤残军人。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,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-10级的退役军人,本人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。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,因战因公被评定1-10级、因病被评定1-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,因病致残7-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。


    补助标准:


    一级因战:每人每年80140元;


    一级因公:每人每年77610元;


    一级因病:每人每年75060元。



    2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,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,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。综合全国多地政策要求来看,“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”,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: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;二是生活困难。


    补助标准:每人每月550元。补助标准:


    烈属:每年25440元;


 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:每年21850元;


    病故军人遗属:每年20550元。


    7、“三红”。“三红”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、红军失散人员。


    补助标注:


 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:每人每年55570元;


  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:每人每年55570元;


    红军失散人员:每人每年25070元。



    8、在乡老复员军人。在乡复员军人,1954年10月31日开始,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,参加过抗日战争、解放战争、抗美援朝,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,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。


    补助标准: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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